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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民字第5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陈银华、陈金彬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银华,陈金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5579号申请执行人陈银华被执行人陈金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南商初字第0046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金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金彬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金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陈金彬(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74的存款人民币21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航晓AUT())O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何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