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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4执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许亮合同诈骗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4执1226号被执行人:许亮,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许亮刑事罚金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荔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许亮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黄 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