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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井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91民初1807号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高端装备制造园科研办公楼3楼。法定代表人:田世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永利,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收费中心主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XXX,自然概况不详,住大庆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高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武保国审判员  梁忠发审判员  刘铁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