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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亚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593号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城区经二路(康馨苑12号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6343083-7。法定代表人:陈学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书秋,男,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本市石龙区。被告:李亚军,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亚军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顶山市添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伴伴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