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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申21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某1、余某2等与凡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余某1,余某2,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某1,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余某2,女,1991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潢川县。系余某1之女。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清友,河南精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凡某,男,1991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再审申请人余某1、余某2因与被申请人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9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6年11月9日,余某1、余某2以双方已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余某1、余某2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某1、余某2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红莉审 判 员  胡晓峰代理审判员  井 超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熊晓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