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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1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刘国林申请执行郭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林,郭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1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刘国林被执行人:郭力本院受理的刘国林申请执行郭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郭力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该案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5)格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赵海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