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6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国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国,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614-2号原告李爱国,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北路6号街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爱国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铁西区团结路东、体育街北,土地号:1506020170080055000。案外人余虹泽以自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铜镇南辅二路南、铜川村二路北、铜川村路东、铜川村路西的下列房屋为本案提供担保,房号:01#-1-101、01#-1-102、01#-1-119、01#-1-127、01#-1-128、01#-1-129、09#-1-120、09#-1-122、12#-1-115、12#-1-116、13#-1-110、15#-1-112。合同编号依次为:2011-0005306、2011-0005307、2011-0005276、2011-0005283、2011-0005284、2011-0005285、2011-0005443、2011-0005445、2011-0005616、2011-0005617、2011-0005021、2011-0005106。。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鄂尔多斯市盛世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铁西区团结路东、体育街北,土地号:1506020170080055000;二、查封案外人余虹泽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铜镇南辅二路南、铜川村二路北、铜川村路东、铜川村路西的12套房屋房屋。房号:01#-1-101、01#-1-102、01#-1-119、01#-1-127、01#-1-128、01#-1-129、09#-1-120、09#-1-122、12#-1-115、12#-1-116、13#-1-110、15#-1-112。合同编号依次为:2011-0005306、2011-0005307、2011-0005276、2011-0005283、2011-0005284、2011-0005285、2011-0005443、2011-0005445、2011-0005616、2011-0005617、2011-0005021、2011-000510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白 艳代理审判员 张小颖人民陪审员 刘海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