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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张新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张新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3932号原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毕祥松,总经理。被告:张新杰,男,汉族,1969年7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杰债权纠纷一案中,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张新杰银行存款72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中新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新杰银行存款720000元或查封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胡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