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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39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征卓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征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3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湖北正兴中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栋**层。组织机构代码:69530015-6。法定代表人:马金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征卓,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征卓追偿权纠纷一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投资担保公司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2016)鄂1182执39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穴市兰丰水泥限责任公司(1)向投资担保公司偿还代偿款3350335元;(2)向投资担保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38603元、申请执行费36289.3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鄂黄冈中民二初字第000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李至学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伍希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