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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85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艳林与陈纯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艳林,陈纯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武艳林,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姚建明,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纯洁,男,196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代理人张雯,女,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武艳林与被执行人陈纯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3年4月8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武艳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陈纯洁的银行存款或收入593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斐然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周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