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民初7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许尔进与宿迁中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尔进,宿迁中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4民初7342号原告:许尔进,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泗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露,泗洪县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宿迁中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昆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67764959-X。法定代表人钱建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许尔进诉被告宿迁中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时,本院减半收取原告案件受理费151元。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通知原告补缴案件受理费151元,其未在七日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尔进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孙仲洪代理审判员 朱 欢代理审判员 郭东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