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403执恢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金玉洁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玉洁,徐向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恢243号申请执行人:金玉洁,女,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执行人:徐向晖,男,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本院在执行金玉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向晖婚姻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向晖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4)抚东民一初字第008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俊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田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