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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1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1868程序终结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娜,翟士伟,邢桂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1868号申请执行人:赵丽娜,女,1966年5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翟士伟,男,1977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大庆市肇州县。被执行人:邢桂娟,女,1975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大庆市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娜与被执行人翟士伟、邢桂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176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现无执行回款。执行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吕中英代理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秋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