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民初5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海长与徐艳峰、杨晓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长,徐艳峰,杨晓光,杨涵宇,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英姿,赵依,王春杰,张艳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02民初5506号申请人:刘海长,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徐艳峰,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晓光,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杨涵宇,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号*栋*层。法定代表人:王春杰。被申请人:罗英姿,女,1969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依,女,1990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春杰,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艳遵,女,1970年4月1日出生。刘海长诉徐艳峰、杨晓光、杨涵宇、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英姿、赵依、王春杰、张艳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海长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艳峰、杨晓光、杨涵宇、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英姿、赵依、王春杰、张艳遵名下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中心支公司以其名下的财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海长对被申请人徐艳峰、杨晓光、杨涵宇、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英姿、赵依、王春杰、张艳遵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艳峰、杨晓光、杨涵宇、衡水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英姿、赵依、王春杰、张艳遵名下的银行存款1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志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