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封民初字第0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宋玉娥、张进超等与张进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玉娥,张进超,张进公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封民初字第02702号原告:宋玉娥,女,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原告:张进超,男,1975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宋连义,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风萌,河南中同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进公,男,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本院在原告宋玉娥、张进超与被告张进公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 杰二0一五年十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程朋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