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孝诉被告杨海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孝,杨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833号原告张永孝,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被告杨海涛,男,汉族,户籍地: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孝诉被告杨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超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