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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8执6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阳焕波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焕波,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0108执6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焕波,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委托代理人:林雪艺、罗敬,系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法定代表人:李仁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焕波与被执行人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629460元,现因被执行人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且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申请,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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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杨少球审判员  吴秀菊审判员  阳力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李居凡书记员陈吟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杨少球 撰稿:李居凡 校对:陈吟霜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9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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