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裕与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裕,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402号原告:王裕,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义马市,现住新安县。被告: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柳林路教师新村1栋-60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生,经理。原告王裕诉被告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裕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裕负担。审 判 长  刘红魁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人民陪审员  陈 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