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裕与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裕,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402号原告:王裕,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义马市,现住新安县。被告: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柳林路教师新村1栋-602号。法定代表人:张海生,经理。原告王裕诉被告河南中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王裕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裕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裕负担。审 判 长 刘红魁人民陪审员 高松林人民陪审员 陈 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