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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程机电有限公司与成都协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金程机电有限公司,成都协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程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北一段沙湾路272号。法定代表人钱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剑,系四川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成都协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红光镇济阳村。法定代表人冯蜀选。申请人四川省金程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协和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受理后,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2016)川012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期间已经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受理。将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24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友良审 判 员 王生辉审 判 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代 文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