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1执异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绍菊与被执行人付庆华担保人吴小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绍菊,付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异72号申请执行人:杜绍菊,女,生于1974年11月4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付庆华,男,生于1975年8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担保人:吴小勇,女,生于1981年2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绍菊与被执行人付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担保人吴小勇向本院保证被执行人付庆华在2015年12月30日付2万元,在2016年2月2日付清余下欠款。但被执行人付庆华未按还款协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仅支付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担保人吴小勇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吴小勇应向杜绍菊清偿本案剩余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杨致秀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方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