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13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初字第0362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恢1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如果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李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