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长明与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明,刘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270号原告:吴长明。被告:刘振。原告吴长明与被告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因被告刘振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长明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长明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