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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27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吴长明与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明,刘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270号原告:吴长明。被告:刘振。原告吴长明与被告刘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因被告刘振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吴长明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长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吴长明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吴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