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62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陈萍与何家荣、昆明中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萍,何加荣,昆明中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6257号原告:陈萍,女,1980年1月2号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何加荣,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被告:昆明中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1-X。原告陈萍与被告何家荣、被告昆明中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陈萍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陈萍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何家荣、被告昆明中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陈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萍撤回对被告何家荣、被告昆明中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此款原告陈萍已预交,此款为减半金额),由原告陈萍负担,另,原告陈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2050元退还原告陈萍。代理审判员 罗玮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董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