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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5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翟金陵与郑朝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金陵,郑朝绪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5125号原告:翟金陵,居民。被告:郑朝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金陵与被告郑朝绪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金陵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及时缴纳诉讼费用,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锐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孙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