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与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民初52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法定代表人:丁亮,董事长。被告: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大桥路与巴山路交汇处。负责人:成小康。被告: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巴山中路15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才,董事长。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中心店、安康市喜盈门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海明玉审 判 员 张 翼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江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