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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6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宇贩卖毒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6执145号被执行人:王宇,男,199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服刑于海南省三亚监狱。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宇贩卖毒品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宇的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动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李达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张 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