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10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陈尧清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陈尧清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00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街道宁康东路60号。负责人:吴招程,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浩浩,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尧清,男,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陈尧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尧清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款20065.05元、透支利息(截止2016年2月5日为642.78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0065.05元为基数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滞纳金(截止2016年2月5日为1546.43元、之后的滞纳金按每月最低还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账单分期手续费1520.57元,以上款项暂计总额为23774.8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龙卡标准白金卡卡号48××31申领时间2011年11月信用额度6万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事实2011年12月11日开始消费透支,2015年7月5日最后透支14900元。截止2016年2月5日,透支本金为20065.05元、透支利息642.78元、滞纳金1546.43元、分期手续费7319.75元。还款事实2015年12月17日还款700元后再未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20065.05元透支滞纳金1003.25元(包括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截至2016年2月5日止透支利息为642.78元,之后利息以日利率0.5‰计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尧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透支款本金20065.05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2月5日止利息为642.78元,自2016年2月27日起利息以20065.05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及分期手续费1003.25元。款交本院转付。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元,由被告陈尧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屠小霞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虞雨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