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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91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905号申请执行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生街社区综合服务楼416室。法定代表人赵永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专家公寓413室(火炬新街31号)。被执行人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新街31号科技大厦518房间。法定代表人刘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大庆梦幻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大庆北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盛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五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