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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陈某、涂某1等与何侠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涂某1,涂某2,何侠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5636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79年09月10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原告:涂某1,女,汉族,2001年06月29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性,汉族,1979年09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苏山村,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09103822。与原告涂某1系母女关系。原告:涂某2,女性,汉族,2005年11月14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性,汉族,1979年09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三岔镇苏山村,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7909103822。与原告涂某2系母女关系。被告:何侠全,男性,汉族,1972年04月06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木头市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9941332049。法定代表人:杨世东,该公司经理。原告陈某,涂某1,涂某2与被告何侠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某,涂某1,涂某2以该案已向本院起诉造成重复诉讼为由于2016年11月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其他权利人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涂某1,涂某2撤回起诉。审判员  邓德高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冷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