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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6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方辰与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辰,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6民初76号原告:方辰,男,汉族,1988年7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斌,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831508。法定代表人:李润,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富来义,公司法务部经理。原告方辰与被告中基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经新疆维吾��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本院。原告方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慕新伟审判员  渠 源审判员  刘 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