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蒋艳、杜雨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蒋艳,杜雨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02民初2157号原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舜,公司员工。被告:蒋艳,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区。被告:杜雨阳,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原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蒋艳、杜雨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1元,由原告黄山市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昱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汪青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