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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冯泽立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冯泽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保840号申请人卢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桂花被申请人冯泽立申请人卢某某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泽立款项2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吕显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