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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翟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3民初1134号原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翟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翟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尔航代理审判员  陈 双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岳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