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66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春林与被告南京雄锋特种锯条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林,南京雄锋特种锯条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6684号原告:陈春林,男,1955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乃双,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雄锋特种锯条厂,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红星路***号。负责人:陈仁鑫。原告陈春林与被告南京雄锋特种锯条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陈春林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春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