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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55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单博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博,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554号申请执行人:单博,男,1989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辉,女,1971年3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单博与刘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刘辉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轮候查封刘辉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蒲方路×号院×号楼×层×号房屋及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号院×号楼×层×单元×号房屋,禁止其买卖过户,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单博询问,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辉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刘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单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郑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