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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执2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杜春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杜春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010号申请人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王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琦,该公司法务职员。被执行人杜春强,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申请执行人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春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云商确字第352号确认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97149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8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到庭说明情况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2016年8月至11月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并依据查询结果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春强名下的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处置。其余暂无可供执行财产。3、2016年11月9日与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无法进一步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根据案情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执行到位,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曹蓝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