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6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平、杨昌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黄平,杨昌平,王中付,张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6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远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平,男,1956年8月18日出生,珙县人,户籍地珙县。被执行人杨昌平,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珙县人,户籍地珙县。被执行人王中付,男,1960年11月12日出生,珙县人,户籍地珙县。被执行人张明贤,女,1957年8月29日出生,珙县人,户籍地珙县。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黄平、杨昌平、王中付、张明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3日将被执行人黄平、杨昌平产房屋作价597835元,房屋作价223652元,两套共计价值821487元,在扣除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元优先受偿款后,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抵偿621487元债务,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526执恢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孟驰审判员 周祖国审判员 李祖才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