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施久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久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2执646号被执行人施久君,男,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当阳市玉阳银丰商行经营者,住当阳市。本院在办理移送执行的施久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施久君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短期内难以执结,本院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执行金额100000元,未执行金额100000元)。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经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82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二判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杨启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胡宇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