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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行审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松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2行审456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于保才,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张松林,男,汉族,生于1975年11月3日,住河南省方城县。经营场所方城县凤瑞办人民南路1132号康宝佳洁厨卫电器。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2月5日作出的方建征字(2016)第136号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方建征字(2016)第136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现该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依法享有职权。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方建征字(2016)第136号征收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方建征字(2016)第136号征收决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章松审判员  史永均审判员  尚 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秦 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