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6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曲刚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曲刚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2853号原告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皓月大路8258号。法定代表人王麒明。被告曲刚川,男,42周岁,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曲刚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审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薇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赵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