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81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全梅、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全梅,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1195号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华金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刚,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全梅,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住临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彦,临江市新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江市。法定代表人:马秀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全梅、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因本案与(2016)吉0681民初1194号原告李全梅诉被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临江市栗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一裁决而提起的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681民初1195号案件与(2016)吉0681民初1194号案件并案审理。本案终结诉讼。审判员  郑蓉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马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