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陈光发申请执行陈红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发,陈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陈光发,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陈红星,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陈光发申请执行陈红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红星应支付陈光发人民币3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执行费350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1万元,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陈光发申请执行陈红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郑启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