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潘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潘福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7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76号。负责人:俸江黎,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光敏,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炳雄,男,该行职员。被告:潘福群,女,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钦南区人,住钦州市钦南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潘福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外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3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1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担。审判员何锋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蓝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