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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桂昌与青岛瑞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昌,青岛瑞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9063号原告:陈桂昌,男,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告:青岛瑞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法定代表人:池仁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永业,山东永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原告陈桂昌诉被告青岛瑞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桂昌撤回对被告青岛瑞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陈桂昌撤回对被告青岛瑞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昌撤回对被告青岛瑞尚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元,减半收取1359.5元,由原告陈桂昌承担。审 判 长  泮晓朋审 判 员  匡建玲人民陪审员  刘振堂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