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执民字第2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群、金素娟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群,金素娟,富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29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399211-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桥南路629号。法定代表人:叶炎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许群,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金素娟,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富阳市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366023-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路72号。法定代表人:杨伟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富阳市富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564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五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许群、金素娟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808号303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15××40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3)第0056**号】进行价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610000元;建议司法处置价为488000元【详见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的深国策评字F(2015)10001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本院分别于2016年2月17日、2016年4月27日、2016年7月12日三次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该标的,并分别于2016年3月7日10时至2016年3月8日10时止(延时除外)、2016年5月16日10时至2016年5月1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和2016年8月1日10时至2016年8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三次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故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再次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告并展示该标的,并于2016年10月18日10时至2016年10月19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上对该财产进行变卖。案外人李洁萍(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45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群、金素娟所有的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秋大道808号303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15××40号;土地证号:富国用(2013)第0056**号】归买受人李洁萍所有。二、买受人李洁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 记 员 凌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