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肖宗林与庞富强、邓家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宗林,庞富强,邓家兰,庞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583号申请执行人:肖宗林,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周冲香,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办公地址:浦北县城民兴路121号。被执行人:庞富强,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邓家兰,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庞贵斌,男,199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宗林与被执行人庞富强、邓家兰、庞贵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生效的(2016)桂0521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庞富强等人应归还肖宗林借款本金89万元及利息和诉讼费6350元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向银行、土地、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并询问被执行人庞富强、到其家实地调查了解,除了登记在庞贵斌名下的“桂钦渔20368”号渔船外,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桂钦渔20368”号渔船因债务问题被他人向北海海事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已被该院扣押、拍卖中。北海海事法院同意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到该院申报债权,参与分配;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该院申报债权。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秦宏宽审 判 员 庞志海审 判 员 莫武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代书记员 邓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