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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执12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广州立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永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立峰建材有限公司,遵义市永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03执12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州立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组织机构代码716375224-6。被执行人遵义市永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C901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黄文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广州立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永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遵义市永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78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60元、执行费2579元。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立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市永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兴伟审判员  李占阳审判员  黄耀阳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郑启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