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华森、陈建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森,陈建国,陈华森,陈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144号申请执行人陈华森,男,1965年5月6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建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国支付借款本金53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555元、执行费7710元。于2015年11月10日以(2015)台椒执民字第25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建国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星洲小区8幢1-5号402室及车房、202室的房地产,但被执行人陈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陈建国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星洲小区8幢1-5号402室及车房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号;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09)字第012**号】。二、拍卖被执行人陈建国所有的坐落于台州市星洲小区8幢1-5号202室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土地证号:台开国用(2009)字第01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