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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胡导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胡导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江汉区建设大道737号广发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卫星,行长。被执行人胡导良。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导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徐晓丹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本金499328.34元及相应利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军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