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9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1-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屈旭阳与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旭阳,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9395号原告屈旭阳,男,汉族。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C3区。负责人赵金山,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旭阳与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中北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旭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50元,下余5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书记员 杨 滢 来源: